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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年01月07日

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

近年来,各类产权市场、技术市场和技术产权市场发展较快,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交易额逐年上升,特别是知识产权交易量大幅增长,对推动各类资产流动,加快知识产权顺畅交易,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功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企业优化重组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现有部分产权交易机构也存在定位和服务对象不清,交易方式单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成果转化率低,条块分割,缺乏统筹规划,保护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产权交易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

针对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为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构建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部分省市产权交易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联合制定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和运行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调查研究,及时反馈与总结实际运行中的经验和做法,提出有针对性措施,解决知识产权交易中出现的问题,促其有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版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政策有关精神,加快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托和发挥现有产权、技术产权和技术等要素市场的作用,发挥市场基础调节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综合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多元化,完善交易规则与制度,引导专业中介组织参与交易活动,促进知识产权公开公正有序交易,形成有效的保护和监管体系,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加强政府引导和协调,促进各类知识产权成果通过市场进行转化,落实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实施有利的金融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形成政府推动与市场化发展的互动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二是坚持重点布局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充分利用已形成的产权、技术产权、技术市场等要素市场,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条件,逐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准入制度,重点布局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避免重复建设。协调多级产权、技术市场、技术产权等市场发展,促进技术、资本等要素跨区域流动。

三是坚持规范发展与探索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行业组织和自律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围绕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和核心环节,鼓励有条件的区域进行交易模式、交易品种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实现交易品种的标准化。

四是坚持加快发展与合理监管相结合。抓住我国重大战略机遇期,加速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同时,加快建立有利于其发展的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规范交易主体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市场正常秩序,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机制和社会环境。

(三)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逐步构建以重点区域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为主导,各类分支交易市场为基础,专业知识产权市场为补充,各类专业中介组织广泛参与,与国际惯例接轨,布局合理,功能齐备,充满活力的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二、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一)规范交易主体,提高交易质量。进场交易主体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评估、交易程序、运作方式、制度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水平,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较强。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交易主体信用制度,提高交易透明度与效率。

(二)丰富交易品种,创新交易方式。交易主要包含专利权、技术秘密、著作权及有关权、商标专用权、名称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具备条件的市场可交易以知识产权为主要载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品种。交易可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合资入股等方式。中小企业股权交易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探索有利于企业股权流动、投资者便利进出的交易方式。

(三) 建设交易市场,完备市场功能。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准入制度。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应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认定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常设交易机构,可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其功能主要提供信息审核、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结算交割等服务。

交易市场应具备必要的交易场所,网络化的电子商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的交易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较完善的交易制度、交易程序和规范的运作方式,按规定公开披露交易信息,并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拥有专业从业人员,满足交易活动需要。知识产权可在省(区、市)认定的产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

(四)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现有的技术交易市场、产权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市场等基础上优化整合而成。积极推进专业化交易机构发展,逐步建立国家交易市场、区域性市场和专业化交易市场组成的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

(五)整合资源,配套服务。根据知识产权交易需要和业务特点,交易机构可实行会员制,选择服务好、信誉高、能力强的交易中介为指定服务机构,进场从事交易服务。

三、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

(一)严格交易程序,履行必要手续。程序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审查、价值评估、信息披露、竞价和撮合交易、合同鉴证与结算交割等。项目挂牌成交后,由转让双方签订合同并履行鉴证等相关手续。

(二)健全内部管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须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及登记托管、结算交割、交易监督等规章制度,并报地方监管部门备案,接受管理和监督。项目披露应包括项目财务、经营管理、研发、人才储备、资金使用、价格评估、盈利分析及限制性条件等信息,由项目所有人选择评估、会计、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经纪会员委托代理。交易机构履行挂牌审核、信息内容认定和披露、交易方案确定和实施、交易主体和结算资金监管等职责,确保市场安全有序运行,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 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与运营网络。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参与知识产权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平台,完善交易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信息的互联互通。

四、改进知识产权交易配套服务

(一)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推进政策法规、信用服务、融资担保、资格认证及相关中介服务的配套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营造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整合各类中介服务资源,积极发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和技术评估、风险(创业)投资、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顺畅交易提供支撑。逐步形成以知识产权交易机构为主,产权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创业)投资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相配套的服务体系和协调机制。

(三)加强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政策法规、执业能力培训及多种形式业务交流,提高市场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能力。培养一支多专业、懂法律、善经营的知识产权经纪人队伍,建立相应的考评制度。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政府采取多种形式促进知识产权交易等市场发展,通过财税政策引导和鼓励交易市场或机构的信息平台与能力建设。

(二)建立适应知识产权交易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政策性银行按稳妥审慎原则,经批准应开展知识产权等的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贷业务。支持和引导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担保服务,探索建立社会化知识产权权益担保机制。研究开展知识产权权益托管服务。

(三)加大创业投资对知识产权交易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发挥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投融资新模式。拓宽风险(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经批准在发展较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开展未上市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

(五)国家鼓励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进场交易。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和支持的项目所形成的非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国家机密的知识产权应进场交易,促进民间资本投入所形成的和自然人所持有的知识产权进场交易。

六、加强领导和监督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大指导与协调力度,及时发布交易信息,促进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地方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配套政策,促进交易市场的制度化法制化。

(二)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及部分省(区、市)级知识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参加的指导委员会,加强对知识产权市场的指导和协调。依法建立和完善重大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的审查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对知识产权等重大交易活动的特别审查机制,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三)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双方若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必要时依法采取纠纷调解、交易中止、撤销交易凭证、交易终止等措施解决,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对非法侵害知识产权、制销假冒产品和技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部门,应依法实施管理,加强动态监管。通过年检方式,对交易不规范的机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对违反相关法律的机构依法予以中止、终止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积极推进国家和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行业自律。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自律维权、业务交流与合作、技术规范制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对外合作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交易市场的整体效能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