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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推动青岛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20年01月07日

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推动青岛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动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在新旧动能转换中跨越式发展,大力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规划引领、政策驱动、跨界融合,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成为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引擎和突破口,以文化创新推动城市发展、产业转型、服务升级,努力把青岛建设得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时尚美丽、更加独具魅力。

(二)发展目标。文化创意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融合发展更加深入,市场主体进一步做优做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完善,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3年内,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同步增长,基本建成全国文化创意产业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区。到2030年,全面建成全国文化创意产业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区,跻身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文化创意城市行列。

二、实施重点产业计划

(一)影视业崛起计划。

1.推进影视工业体系建设。实施优秀影视剧本孵化计划,建立影视生产内容库。挖掘具有青岛地域特色的文化元素,打造“青岛出品”影视品牌。支持开发影视大数据,提升影视摄制硬件水平,完善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技术新工艺新体系。引进和培育影视剧本、拍摄制作、发行放映、会展节庆、影视交易、影视体验等产业链各环节主体,打造全产业链影视基地。支持青岛影视发展中心提升服务水平,为来青发展的影视机构提供政策咨询、注册融资、拍摄协调等配套服务。规划建设一批影视摄制服务功能区,开展影视摄制服务示范点和示范区评定。

2.搭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影视文化传播交流平台。举办全球“电影之都”青岛峰会,加强与全球影视企业的全方位交流合作。办好上海合作组织国家电影节,打造国际首个知名VR电影节,争取国际青年电影节落户青岛。支持举办电影工业化国际论坛。推进国家电影交易中心(青岛)建设。

(二)音乐和演艺业突破计划。

3.加快音乐业发展。支持青岛交响乐团建成国内一流的品牌乐团。引进一批专辑制作、发行、推广、巡演等市场机制成熟、具有影响力的音乐企业。实施原创音乐扶持计划,支持大型音乐集团在青岛创立原创音乐榜,设立原创音乐奖,促进国内外优秀原创音乐汇聚青岛。积极引进“亚洲歌会”等国内外知名品牌音乐节落户青岛。支持国内外著名音乐作品和流行音乐产品到青岛演出,支持引进世界一流音乐学院、学科,探索创办青岛音乐学院。

4.促进演艺业发展。支持发展具有国际水平的实景演出,扶持创作一批文化内涵丰富、适应市场需求的青岛特色演艺精品。鼓励社会资本新建、改建音乐厅、剧场和演艺空间,打造演艺集聚区,加快形成演艺产业集聚效应。鼓励现有剧场引进知名演艺集团,做强做优驻场品牌。支持国内外知名院团和艺术家在青岛首演原创作品。对本市文化企业创作、制作、出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作品,在创排研发阶段给予引导扶持、基金跟投等支持,对于取得良好市场效益的给予绩效奖励。

(三)创意设计业促进计划。

5.打造时尚设计策源地。加强各类时尚研发设计中心、时尚智库、时尚咨询机构建设,积极吸引国内外时尚设计咨询企业入驻青岛,聚集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设计大师。以时尚服饰配饰、日化用品、黄金珠宝首饰、家具家居、智能穿戴、时尚数码消费品等为重点,发展个性化定制和品牌体验,打造一批青岛时尚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时尚服务业,构建时尚流通体系、时尚文化消费促进体系和时尚流行传播体系。大力支持各类时尚文化产品在青岛首发。办好中国(青岛)国际时装周,打造全球新锐设计师摇篮和时尚高地。

6.提升广告设计服务。打造具有国际化服务能力的大型广告企业集团,引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大型骨干广告企业,提升具有细分市场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的中小型广告企业专业化水平。引导广告运营模式创新,促进数字新媒体与传统广告业融合互利发展,拓展新型广告媒介和数字化精准营销。落实公益广告减免税费政策,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传播。

7.提升工艺设计集聚效能。普及“设计创造未来”的理念,培育工业设计体验示范企业。鼓励工业企业设立工业设计机构,并与工业设计企业加强合作,构建开放运行的设计创新体系。鼓励现有的创意设计产业园区增加工业设计比重。打造一批新的工业设计集聚园区,完善配套设施、公共服务和入驻政策,吸引国内外著名工业设计企业和机构来青岛发展。

(四)数字创意业打造计划。

8.加快电竞行业培育。制定电竞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建设专业电竞赛事基地。支持大型电子竞技大赛总决赛落户青岛。对在青岛注册的电竞俱乐部,按竞技水平给予相应支持。

9.加快动漫游戏业发展。鼓励全国知名动漫游戏企业来青岛设立研发中心、技术研究院。扶持一批动漫游戏领军企业。鼓励企业引进世界级动漫大师,挖掘特色内容题材,植入青岛元素,应用最新制作技术,生产制作原创动漫精品。培育原创动漫游戏品牌产品、团队和企业。争创国家网络游戏动漫产业发展基地。

 10.加快网络文化行业发展。引进和扶持一批网络视听、智能语音、网络直播企业。支持优秀健康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演出等在青岛制作发行。保护激励原创,促进网络文化产业链相关环节的融合与沟通。推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开拓线下体验服务新领域。

(五)工艺美术业振兴计划。

11.提升工艺美术业发展层次。鼓励工艺美术企业积极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和新兴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加快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以抽纱刺绣、贝雕工艺品、工艺蜡烛、草编制品、发制品等优势产品为基础,壮大一批重点企业(集团),做强一批优势产品,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培养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推动工艺美术业向特色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

12.加快工艺美术平台建设。举办亚太地区工艺美术大会。争取引进世界手工艺理事会国际文化中心落户青岛,争取世界手工艺理事会杰出手工艺品徽章和亚太手工艺大师在我市认证评选。建设世界手工艺产业博览园。

(六)出版传媒业提升计划。

13.加快数字出版业发展。顺应移动智能终端加速普及趋势,鼓励企业加强数字出版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带动网络文学、游戏开发、影视制作、数字期刊、数字音乐及衍生产品开发生产等相关行业发展。支持青岛出版集团、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加大投入,做强数字出版业态。3年内,争取青岛国家数字出版基地营业收入排名进入全国前6名,打造1-2个数字出版拳头产品。

14.推动媒体改革和融合发展。实施传媒品牌创新创优工程,加大内容资源品牌化、高清化、系统化、移动化开发力度,提升产品交互性和用户体验性,推动青岛广电传媒集团、青岛报业传媒集团融合发展,实现向全媒体产品服务商转型,力争跻身同类城市媒体集团第一方队。3年内,培育2-3个导向正确、特色鲜明、效益显著的品牌报刊、频率频道;打造2-3档有全国影响力的品牌栏目。

(七)文化基因工程开发计划。

15.加强传统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充分挖掘具有悠久历史的传统地域文化资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遗址、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盘活老城区文化资源。引进国内外一流博物馆来青岛建设分馆,引导社会力量兴建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等保护利用场所。积极开发文化单位馆藏资源。加强与故宫博物院等机构合作,争取“故宫博物院青岛文物精品馆”、《清明上河图》高科技艺术互动展演项目等落户青岛。

16.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以青岛啤酒厂旧址、青岛葡萄酒百年酒窖及其老厂区、国棉五厂旧址、国棉六厂旧址等工业遗产为重点,引入时尚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态,探索实施“谁保护、谁经营、谁获利”的保护利用模式,打造百年工业文明长廊。

17.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深入挖掘革命历史重要事件、重要人物和重要遗址,逐步整合市区工人运动、学生运动、左翼文化运动旧址及镇、村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遗址,建设一批红色文博场馆,加强产品创新,丰富体验活动,打造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加强红色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推广,围绕红色景区文化主题,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色、适销对路的红色文化纪念品、工艺品,提高红色文化创意产品附加值,延伸产业链。

(八)海洋文化发掘计划。

18. 传承发展海洋文化。充分发挥“中国考古01号”水下考古船母港、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北海基地等资源优势,打造水下文化遗产调查、勘探、发掘、研究、修复、保护、展示、培训的全产业链。深入挖掘青岛海洋文化元素,支持相关企业和院团以“海上丝绸之路”等海洋元素为题材推出影视剧、舞台剧、图书等相关文艺作品。

19.加强海洋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支持各区(市)依托海岸、海港、海湾、海岛的独特魅力和优秀文化遗产,建设海城联动、古今交融、轴带展开、梯次推进的滨海文化长廊。精心设计举办有影响力的海洋文化节庆活动,大力发展海洋文化体验经济,重点发展海洋科普研学、涉海影视动漫、海岛休闲度假、滨海风情民俗等体验方式,着力打造一批海洋文化体验示范项目和海洋文化体验品牌,建设一批具有海洋特色的城市文化地标。积极发展海洋旅游纪念品、海洋艺术品、航海用品等海洋文化商品制造业。

(九)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计划。

20.加快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与旅游、教育、体育、商务、农业、制造业等行业的双向融合,培育文化融合新业态。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文化产业融合类示范项目、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在全市开展一批文化融合类特色小镇试点,重点培育“文化+旅游”“文化+生态”“文化+农业”“文化+互联网”等融合项目。

三、构建产业发展支撑体系

(一)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做优做强。

1.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文化企业,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及首次提名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成长为“独角兽”企业以及入选国家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的企业,给予100-5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对文化创意企业转型为“四上”企业后,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20万元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国家级知名品牌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建立“青岛市文化企业10强”评选发布制度,提供“定制服务”。

2.扶持小微企业。实施“金凤竞飞”计划,打造一批文化创意“小巨人”企业。支持文化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选“千帆计划”,符合条件的文化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优先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及资助,每家贷款企业年度内可享受保险费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保险费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增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孵化和服务功能,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小微文化企业和个人工作室。

3.加大文化创客培养力度。探索与高等院校、文化企业等共建文化创客学院,引入国内外知名创业品牌课程,打造创业指导平台。办好中国(青岛)国际文化创客大赛,建立文化创客项目库,对大赛优胜项目、落户青岛的项目给予综合扶持。依托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载体,构建一批有特色、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孵化器和文化创客空间,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在市级以上文化企业孵化器开展“创新券”试点,支持创业企业和创客团队购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服务。

4.加大招商力度。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按照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综合奖补,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5.积极培育新型业态。完善“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十佳新兴业态企业”年度评选发布机制,对入选企业申报通过的年度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按照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给予优先支持。

(二)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

6.支持重点园区建设。提升国际动漫游戏产业园、国家广告产业园等国字号园区建设水平。制定创建省级以上园区专项行动计划,3年内全市至少建成挂牌10个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对首次被评选命名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0万元奖励。加强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认定管理,按运营绩效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探索开展示范楼宇、示范空间认定。

7.积极打造特色园区。探索“产城融合”发展模式,将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与城市景观风貌、功能布局紧密融合,建设一批文化特点鲜明和主导产业突出的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对获得国家级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创建资格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股权投资和贴息补助。对新创建的特色文化创意产业示范镇(街道)、示范村(社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三)支持文化科技创新发展。

8.提高文化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文化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对入选科技型文化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千帆企业,当年加计扣除确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小微企业5%,其他企业3%,每家企业年最高100万元。对入选科技型文化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按贷款额度的2%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文化企业主导、主持各级各类行业标准制定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

9.构建文化科技融合承载体系。强化部门协调和区市联动,加快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青岛(崂山)国家虚拟现实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青岛高新区视频和大数据开发产业化基地建设,支持地图文化与创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中国最大的地图文化产品研发基地。大力引进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和创新实验室,给予落地机构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高端创新平台的文化单位,按现行规定给予奖励。推动文化科技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究机构,搭建产学研战略联盟。

(四)加大文化金融服务力度。

10.优化文化金融政策环境。探索建设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推动文化金融各类业态在市南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等地集聚发展。依托国有投资公司融通社会资本,引领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加快发展。

11.做大文化产业引导基金规模。对母(子)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按母(子)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最高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在母(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对投资市内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投资青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或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文化企业的母(子)基金可适度让渡引导基金收益。鼓励有条件的各类资本创设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力争3年内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基金规模达到100亿元。

12.提升文化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文化创意产业专营机构,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健全完善包括股权、应收账款、版权、订单等无形资产质押办法,拓宽融资渠道。对发挥作用明显的金融机构,在政府资金托管、安排项目对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探索建设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和网络平台。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适合文化创意企业特点和需求的创新险种,利用保险化解文化创意企业发展风险。

(五)引导提升文化消费。

13.培育文化消费市场。积极推动国家文化消费试点模式创新,以看电影、看书、看演出以及参与文化艺术培训和体验等“三看一共享”活动为突破口,重点开展艺术精品欣赏、全民文化欢动、数字文化畅享、时尚文化采撷、全民阅读提升、传统文化体验等六大板块活动,通过发放文化惠民卡、建设惠民社群云、搭建文化消费公共服务平台,对市民文化消费给予补贴,扩大消费市场,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14.优化文化消费环境。优化文化中心、影剧院、实体书店等文化消费基础设施,鼓励把文化消费嵌入各类消费场所。出台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支持打造新型实体书店。促进文化消费集群式发展,建设文化消费集聚区。围绕文化消费的新动态、新趋势,支持相关行业创新商业模式,逐步增加改善型、休闲型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举办“青岛文化惠民消费季”,发布“青岛文化消费品牌榜”。

(六)扩大对外文化贸易。

15.积极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加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力度,着力对文化贸易企业在文化出口、文化贸易大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外经贸、服务外包、对外经济合作等专项资金作用,对文化贸易企业境外投资、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加大内容创新力度,创作开发面向国际市场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文化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积极培育知名国际文化品牌,对文化企业取得国内、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等给予资助。对文化企业参加经审定的境外展会或境内国际性展会,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及境外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的,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推进“文化+互联网+贸易”发展,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纳入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文化跨境电商。

16.搭建对外文化贸易平台。利用青岛国际文创产品博览周、东北亚版权创意精品展示交易会等大型文化交易平台,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经贸合作。支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和青岛胶东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打造集国际文化贸易企业集聚、国际文化产品展览展示、国际文化商品交易服务功能于一体的文化保税功能区,积极创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推动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申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争取与文化和旅游部合作共建海外中国(青岛)文化中心。推进东亚文化城市联盟建设,开展与欧洲、美洲、阿拉伯国家等区域“文化之都”的文化经贸交流。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的交流合作。

(七)加大重点行业财政支持力度。

 17.支持影视业发展。市、区(市)两级财政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总规模为50亿元的青岛市影视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影视业发展。对在青岛完成主要拍摄制作的优秀影视作品给予补贴,单部作品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2亿元。区(市)财政对本辖区影视企业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数额不高于影视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的10%。

18.支持音乐业发展。对举办原创音乐榜、原创音乐奖和原创音乐发榜颁奖典礼的,每届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青岛音乐作品获得国际和国家级最高奖的,按照不高于获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相应奖励。

19.支持动漫游戏业发展。鼓励原创优秀动漫游戏项目创作生产,对本地企业实际开始投入制作的优秀动漫游戏项目,已形成产业并具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给予单部作品最高200万元综合资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20.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青岛进行产业化合理开发并形成产业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区(市)两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经评审给予最长不超过20年的使用权,市、区(市)两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八)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21.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申报新办软件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22.保障新增土地供给。优先保障各级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土地供应。营利性文化事业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可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方案。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土地价款可按照有关规定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

23.鼓励盘活存量用地。支持利用空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古建筑、老建筑等存量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符合国家规定、城市规划及产业布局,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有利于产业升级的,可暂不变更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可经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确认,在有建设条件的前提下,在原批准用地范围内新建部分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且不超过1500平方米。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创意产业,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取得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十)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24.加强人才激励。根据文化创意人才特点,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出台“柔性引才”实施办法。对经评审认定为全市领军人才的,给予入选者100万元创业创新研发补助和30万元安家补贴。对引进的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顶尖人才团队的带头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生活补贴。对符合研究生住房补贴政策的文化创意人才发放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研究生住房补贴。加大对青年文化创意人才的人才公寓、公租房保障力度。

25.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全市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数据库。利用高校等资源,举办全市文化创意人才培训班。定期组织相关文化企业负责人赴先进国家开展专题培训。支持文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建立名师工作室和高层次人才培训基地,符合条件的由市、区(市)两级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版权示范工程,面向企业深入普及版权资产管理,加强对国家级版权贸易基地和国家版权示范单位的支持力度。鼓励青岛市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和青岛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探索建立版权示范奖励制度。加强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督执法,依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版权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维权纠纷调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项目落地促进建设协调服务,优化内容审查等管理程序,推行重大项目“承诺制”,实施“仅跑一次”改革,为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提供精准、便利、透明、高效的“一站式”服务。下放审批权限,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办证规定,便利企业有效经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依法公开公布目录清单,目录之外的不再设定行政审批。提升文化创意服务水平,加强文化创意行业协会建设,积极培育法律咨询、财务咨询、人才培训、风险投资、代理服务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营造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

(三)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经济信息化、科技、旅游发展等部门,以及各区(市)、各重点功能区为成员的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委员会,统筹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推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工作,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数据指标、政策落实、重点任务、项目推进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区(市)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市、区(市)两级工作衔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实施。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各项指标的统计监测,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相关政策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补助,不重复支持;相关政策有效期暂定3年, 期满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或续期继续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