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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法律法规

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人反洗钱管理办法

日期:2026年01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预防和遏制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规范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的交易人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中心注册并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交易人)。交易人在本中心开展任何交易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及本中心发布的其他反洗钱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交易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不得利用本中心平台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非法集资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二、主动配合原则:依法、主动配合本中心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职责与义务。

三、风险适配原则:理解并接受本中心基于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采取与自身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并配合本中心的动态风险管理。

第二章交易人身份管理与尽职调查配合义务

第四条身份信息提供与核实

交易人在注册开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身份信息,并保证其来源合法。

一、自然人交易人:需提供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常住地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联系方式等。

二、非自然人交易人:需提供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法定代表人及授权经办人信息等。

交易人有义务配合本中心通过独立可靠的第三方机构、政府数据库或其他合法渠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与验证。

第五条信息变更与更新

交易人身份信息(如联系方式、地址、受益所有人、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主动通知本中心并提交更新后的证明资料。

第六条高风险情形特别义务

交易人存在或出现以下高风险情形的,应理解并配合本中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开展强化尽职调查、限制交易额度、暂停交易、延迟资金结算、资金原路转回、对账户内财产权益采取限制措施、终止交易人资格等强化监管措施:

一、身份或交易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二、交易结构复杂,缺乏明显经济或商业合理性,或存在异常资金流转模式;

三、其经营活动或资金往来与已知的洗钱、恐怖融资、腐败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联;

四、被有权机关列入制裁名单、通缉名单或认定为涉嫌违法犯罪;

五、本中心基于风险判断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形。

第三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七条交易方式与资金路径

交易人应使用本人或本企业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确保交易资金往来清晰可溯。交易人单笔或当日累计现金交易达到人民币5万元(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应主动配合本中心的大额交易报告程序。

第八条禁止性行为

交易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提供虚假、不完整或过期的身份信息,或伪造、隐瞒交易背景、资金来源与用途;

二、通过故意拆分交易、化整为零(即“结构化交易”)等方式规避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

三、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与任何被有权机关制裁、通缉或认定为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实体或个人进行交易;

四、协助他人或默许他人使用本人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五、其他被法律法规或本中心认定为可能用于洗钱或非法活动融资的行为。

第九条可疑交易报告配合义务

交易人一旦发现自身、他人或任何交易存在以下异常情形时,有义务立即向本中心进行书面报告:

一、交易目的、性质、频率、金额等与交易人声称的身份、财务状况或正常经营需求明显不符;

二、资金流向、交易对手方与所宣称的交易背景不匹配,或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三、其他无合理经济或合法目的,可能涉及洗钱或非法活动融资的可疑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中心的监管权限

为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本中心有权依法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一、要求交易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背景资料或资金来源说明;

二、对无法排除疑点的异常交易,采取延迟结算、要求提供额外证明材料、限制账户部分或全部功能、取消交易等措施;

三、对存在重大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的交易人,采取限制交易、限制出入金、限制账户功能、冻结账户内相关财产权益等措施;

四、依法终止涉嫌洗钱或非法活动融资活动交易人的资格。

第十一条交易人法律责任

交易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中心将根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独立或合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警告与限期整改:向交易人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

二、加强监控与审查:划入高风险类交易人,实施更为严格的交易监控和审查程序;

三、功能限制:暂停或终止其账户的部分或全部交易、出入金等功能;

四、财产权益限制:对账户内的财产权益采取冻结、禁止转让、强制划转至监管账户等限制性措施;

五、终止资格:取消其交易人资格,终止为其提供服务;

六、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交易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生效与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三条冲突处理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规定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修订与通知

本中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业务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将通过本中心官方网站、交易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另行单独通知。公告期满后,修订内容即对全体交易人生效。若交易人不同意相关修订,有权申请注销其交易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