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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法律法规

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项目推荐业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9年05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推荐业务,提升挂牌文化产权项目质量和项目推荐服务商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挂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推荐资格的项目推荐服务商(以下简称推荐商)履行推荐职责:

(一)新文化产权项目挂牌

(二)文化产权项目再托管;

(三)本中心规定或双方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推荐商从事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推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申请项目推荐资格。

推荐商履行项目推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推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推荐工作。

未经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推荐业务。

第四条  推荐商及其推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挂牌人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持续督导挂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推荐商及其推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推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推荐商及其推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推荐商及其推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推荐商及其推荐代表人应当维护挂牌人的合法利益,对挂牌人的行为负责。推荐商及推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挂牌人或者满足挂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挂牌人及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虚假宣传的行为。

推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挂牌人的挂牌文化产权项目额度。

第六条  同一挂牌的文化产权项目,其挂牌推荐和再托管推荐应当由同一推荐商承担。推荐商依法对挂牌人申请文件进行核查,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出具推荐意见。推荐商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可以采用联合推荐,但参与联合推荐的推荐商不得超过2家。

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推荐服务商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推荐商与该推荐商共同担任。

第七条  挂牌人及其董事、监事、财务顾问、高级管理人员,为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价值评估机构等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规定,配合推荐商及其推荐代表人履行推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推荐商及其推荐代表人履行推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挂牌人及其董事、监事、财务顾问、高级管理人员、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对推荐商及其推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推荐商对其发展的推荐商、挂牌人的行为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推荐商和推荐代表人的费用介绍及资格管理

第九条  推荐商牌照规划

经中心审议,中心将本着“行业为主,区域为辅”的标准对推荐商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条  推荐商分类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推荐商分为文化艺术品项目推荐商及权益类项目推荐商;

推荐商根据推荐项目范围的不同分为权益类项目推荐商(获准从事指定业务板块的推荐业务,业务板块包括:影视演艺项目板块、文化旅游项目板块及文创版权项目板块)及文化艺术品项目推荐商(获准从事文化艺术品项目推荐业务)。

(二)推荐商须缴纳推荐商资格费用如下

1、权益类项目推荐商需缴纳推荐商资格费人民币0万元;

2、文化艺术品项目推荐商需缴纳推荐商资格费如下:

2.1 特级文化艺术品项目推荐商需缴纳资格费:800万元;

2.2 一级文化艺术品项目推荐商需缴纳资格费:200万元;

2.3 二级文化艺术品项目推荐商需缴纳资格费:50万元;

3、平台使用费5万/年;

4、权益类推荐商需额外缴纳平台管理费,当年挂牌总值的4.5%。

如中心出台优惠政策的,按照优惠政策内容缴纳相应费用,优惠政策最终解释权归中心所有。

推荐商获甲方同意主动申请终止或者因违规、违约等原因被甲方终止、解除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推荐商申请推荐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益类项目推荐商: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推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4具有成熟的权益类项目运营及投研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5、符合推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

6、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权益类项目推荐商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登记备案;

8、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文化艺术品项目推荐商

1文化艺术品类项目推荐商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推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4、具有成熟的文化艺术品项目运营及投研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5、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6、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推荐商申请项目推荐资格,应当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项目推荐商资格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推荐资格的决议;

(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四)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六)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七)推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推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度财务报表;

(九)推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十)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十一)推荐业务部门成员名单及其简历(文化艺术品项目推荐商无需提交);

(十二)推荐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指定联络人复印件;(若设指定联络人需一并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三)《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项目推荐商合作协议》

(十四)推荐商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全体董事签字;

(十五)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推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1年以上推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1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推荐商文化产权项目挂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三)参加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认可的推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推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推荐商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三)推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

(四)从事推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1年内担任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推荐服务商文化产权项目挂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五)推荐商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

(六)推荐商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七)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推荐商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六条  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项目推荐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推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推荐商取得项目推荐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推荐商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撤销其项目推荐资格;不再具备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条件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撤销其项目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个人取得推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推荐代表人受到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行政处罚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撤销其推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撤销其推荐代表人资格。

个人通过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认可的推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推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推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并取得持续再教育积分。推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推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并达到持续再教育积分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撤销其推荐代表人资格;通过推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推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考试成绩保留1年有效,未按要求参加推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并达到持续再教育积分的,其推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九条  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对推荐商、推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推荐商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推荐商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推荐商的主要股东情况;

(三)推荐商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推荐商的推荐业务负责人情况;

(五)推荐商的推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六)推荐商的执业情况;

(七)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推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推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二)推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三)推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四)推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五)推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六)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推荐商、推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推荐商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报告,由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推荐代表人从原推荐商离职,调入其他推荐商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推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推荐服务商推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三)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四)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五)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推荐商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报送年度执业报告。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推荐商、推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

(二)推荐商对推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

(三)推荐商对推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

(四)推荐商、推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推荐商对年度执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推荐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推荐商应当尽职推荐挂牌人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并对挂牌人的行为负责。

挂牌人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后,推荐商应当持续督导挂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推荐商推荐挂牌人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对推荐商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挂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挂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严禁挂牌人利用“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平台或者名义,从事非法经营、误导性陈述、虚假宣传、传销、欺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推荐商在推荐挂牌人新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前,应当对挂牌人进行辅导,对挂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准让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八条  推荐商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九条  推荐商应当与挂牌人签订推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推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推荐协议签订后,推荐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推荐商应当确信挂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文化产权项目挂牌。

推荐商决定推荐挂牌人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的,可以根据挂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第三十一条  对挂牌人申请文件中有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推荐商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挂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推荐商所作的判断与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对挂牌人申请文件、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募集文件中无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推荐商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挂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挂牌人申请文件、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十三条  推荐商推荐挂牌人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应当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推荐书、推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与推荐业务有关的文件。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是否符合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条件和程序,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二)挂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三)对挂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四)推荐商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五)推荐商与挂牌人的关联关系;

(六)相关承诺事项;

(七)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推荐商推荐挂牌人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应当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推荐书以及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与推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备案。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是否符合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所规定的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条件;

(二)对挂牌人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推荐商与挂牌人的关联关系;

(四)相关承诺事项;

(五)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在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推荐书和上市推荐书中,推荐商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挂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关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挂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挂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推荐代表人及本推荐商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挂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推荐书与履行推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挂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推荐商提交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推荐书后,应当配合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挂牌人及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对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按照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对涉及本次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推荐代表人与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推荐代表人在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

(四)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推荐商应当针对挂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挂牌人履行有关挂牌文化产权项目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挂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挂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挂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挂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挂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挂牌准让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挂牌转让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挂牌人资金状况、挂牌转让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挂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规定及推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新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再次托管文化产权项目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再次托管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新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的,持续督导期内推荐商应当自挂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挂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重大事项的,推荐商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文化产权项目挂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推荐工作,推荐商应当继续完成。

推荐商在履行推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  推荐商应当在中心的允许范围内召开服务商及挂牌人培训,增加产品挂牌、征集、业务开展等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推荐商应当积极履行项目推荐职责,完成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项目推荐商年度最低项目推荐经营指标,项目推荐以经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成功收取挂牌费为合格推荐项目标准,计入推荐商年度最低项目推荐经营指标内,项目推荐商每年最低项目推荐经营指标为5只成功在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缴费的挂牌项目。

第四章 推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二条  推荐商应当建立健全推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推荐业务负责人、推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推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推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四十三条  推荐商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挂牌人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四十四条  推荐商应当建立健全对推荐代表人及其他推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四十五条  推荐商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推荐工作底稿。

推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推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推荐商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推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推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十六条  推荐商的推荐业务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推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推荐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挂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5%,或者挂牌人持有、控制推荐商的股份超过5%的,推荐商在推荐挂牌人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推荐服务商共同履行推荐职责,且该无关联推荐商为第一推荐商。

第四十八条  刊登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文件前终止推荐协议的,推荐商和挂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刊登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推荐商和挂牌人不得终止推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挂牌人因再次申请新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另行聘请推荐商、推荐商被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撤销推荐资格的,应当终止推荐协议。

终止推荐协议的,推荐商和挂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报告,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持续督导期间,推荐商被撤销推荐资格的,挂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推荐商,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为其指定推荐商。

第五十一条  另行聘请的推荐商应当完成原推荐服务商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推荐商被撤销推荐资格而另行聘请推荐商的,另行聘请的推荐商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行聘请的推荐商应当自推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推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推荐商在履行推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推荐商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十二条  推荐商应当指定2名推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挂牌人的推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推荐商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推荐商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第五十三条  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后,推荐商不得更换推荐代表人,但因推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推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推荐代表人。

推荐商更换推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挂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报告,说明原因。原推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推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推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十四条  推荐商法定代表人、推荐业务负责人、推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推荐书上签字,推荐商法定代表人、推荐代表人应同时在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文件上签字。

第五十五条  推荐商应将履行推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挂牌人,同时在推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报告。

第五十六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推荐商应当在挂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报送推荐总结报告书。推荐商法定代表人和推荐代表人应当在推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推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挂牌人的基本情况;

(二)推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推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挂牌人配合推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参与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推荐商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代表人及其他推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未依法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直接或者间接为推荐商、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推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八条  推荐商及其推荐代表人履行推荐职责可对挂牌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挂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推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挂牌人进行回访,查阅推荐工作需要的挂牌人材料;

(三)列席挂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对挂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有关部门关注的挂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配合;

(六)按照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等规定,对挂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及时纠正;

(七)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规定或者推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挂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推荐商,并将相关文件送交推荐服务商:

(一)发生关联挂牌转让行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报告有关事项;

(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四)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规定或者推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前,挂牌人不配合推荐商履行推荐职责的,推荐商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推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推荐,已推荐的应当撤销推荐。

第六十一条  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后,推荐商有充分理由确信挂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挂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报告。

第六十二条  推荐商应当组织协调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的相关工作。

挂牌人为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价格评估机构以及其他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推荐服务商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挂牌人建议更换。

第六十三条  推荐商对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六十四条  推荐商有充分理由确信文化产权项目转让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报告。

第六十五条  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性,对推荐商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并向推荐服务商、挂牌人及时发表意见。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对推荐商及其推荐代表人从事推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推荐商及其推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十七条  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建立推荐信用监管系统,对推荐商和推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

第六十八条  自推荐商开展招商活动起,对其接触、辅导、发展的推荐商、挂牌人等违规行为,推荐商及其推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  推荐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推荐资格。

推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推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推荐商,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推荐商推荐的推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第七十条  推荐商、推荐代表人、推荐业务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损害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名誉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推荐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可视情节严重采取责令推荐商更换推荐业务负责人、撤销推荐资格并解除协议等监管措施,已收取的推荐商资格费用不予退还。同时,推荐商应根据与中心签署的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造成中心或第三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与推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三)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推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四)推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挂牌人及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六)唆使、协助或者参与挂牌人干扰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七)通过从事推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从事推荐业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给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商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包含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政府监管或处罚、被客户诉讼、投诉、信访等;

(九)未经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书面同意,冒用中心或中心工作人员名义私自开展活动,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签署协议或收取款项;

(十)未经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书面同意,擅自使用、向第三人公开、或允许第三人公开、使用中心未在政府官网公开的政府文件、商标、标识的行为;

(十一)推荐商存续期间,在未经过中心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推荐商资格,中心将直接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私自转让的推荐商资格,中心不予承认;

(十二)连续两年未达到中心所下发经营计划最低指标;

(十三)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十四)推荐商发展的下级推荐商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七十二条  推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推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推荐代表人资格:

(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四)因推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推荐工作的挂牌人在推荐期间内受到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谴责;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挂牌人干扰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及其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六)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推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撤销其推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在与推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挂牌人文化产权项目挂牌,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二)通过从事推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挂牌人的挂牌文化产权项目;

(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挂牌人及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推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通过从事推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从事推荐业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给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商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包含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政府监管或处罚、被客户诉讼、投诉、信访等;

(八)未经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书面同意,冒用中心或中心工作人员名义私自开展活动,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签署协议或收取款项;

(九)未经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书面同意,擅自使用、向第三人公开、或允许第三人公开、使用中心未在政府官网公开的政府文件、商标、标识的行为;

(十)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推荐商、推荐代表人因推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暂不受理该推荐商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推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五条  挂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自确认之日起暂停推荐商的推荐资格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款金额10万元,撤销推荐商推荐资格。同时,推荐商应根据与中心签署的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造成中心或第三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辅导期间及持续督导期间挂牌方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及其他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新文化艺术品项目挂牌转让之日起12个月内出现破发;

(四)新文化艺术品项目挂牌转让之日起12个月内挂牌人不再为第一持仓人;

(五)新权益类项目挂牌后,不按规定时间披露挂牌项目财务报表;

(六)权益类项目挂牌后,无故违反收益分配时间、收益分配方式等约定事项;

(七)关联挂牌转让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挂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借款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挂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辅导期及持续督导期违反挂牌文化产权项目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十三)利用“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平台或者名义,从事非法经营、误导性陈述、虚假宣传、传销、欺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损害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商誉,包含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政府监管或处罚、被客户诉讼、投诉、信访等;

(十五)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挂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推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款10万元,撤销相关人员的推荐代表人资格。同时,推荐商应根据与中心签署的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造成中心或第三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新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之日起12个月内出现破发;

(四)新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之日起12个月内挂牌人不再为第一持仓人;

(五)违反挂牌文化产权项目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六)辅导期及持续督导期违反挂牌文化产权项目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利用“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平台或者名义,从事非法经营、误导性陈述、虚假宣传、传销、欺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损害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商誉,包含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政府监管或处罚、被客户诉讼、投诉、信访等;

(九)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推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推荐代表人资格的,推荐业务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推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推荐商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推荐商就各项推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推荐商更换推荐业务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推荐资格。

第七十八条  推荐商或者推荐业务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3次以上,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可暂停推荐商的推荐资格3个月,责令推荐商更换推荐业务负责人。

推荐代表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3次以上,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推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九条  对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采取的监管措施,推荐商及其推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理由成立,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予以采纳:

(一)挂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推荐商和推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挂牌人已在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推荐商和推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三)挂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挂牌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出现异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诺;

(四)挂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推荐商和推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五)推荐商、推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挂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变更推荐商后未另行聘请推荐商,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通知推荐商,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推荐工作情形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责令改正,予以公布并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挂牌人每月向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报告接受推荐商督导的情况;

(二)要求挂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三)指定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四)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对挂牌人文化产权项目的挂牌转让实行特别提示;

(五)36个月内不受理其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申请;

(六)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八十一条  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第八十二条  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推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八十三条  挂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文化产权项目挂牌转让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如推荐商及推荐代表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心管理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各项义务,应根据与中心签署的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中心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推荐商及推荐代表人应当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心有权直接自收益分配中扣除相应违约金或赔偿款,若推荐商及推荐代表人尚未产生收益,须另向中心或第三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八十五条 如挂牌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心管理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各项义务,应根据与中心签署的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中心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挂牌人应当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推荐商对挂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心有权直接自收益分配中扣除相应违约金或赔偿款,若推荐商及推荐代表人尚未产生收益,须另向中心或第三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商”,是指具有推荐资格的服务商。

第八十七条  经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组织推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推荐业务的推荐商,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由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组织验收。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撤销其推荐资格。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