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人的行为,保障交易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中心的相关规定参与交易或开展相关业务,自愿接受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维护其他交易人的合法权益与本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三条 本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交易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交易人及其关联人员。
第二章 交易人准入管理
第五条 本中心实行交易人实名登记注册制度。
第六条 交易人是指遵守本中心相关规定,经本中心核准,自愿参与文化产权项目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条 交易人资格申请人应按本中心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 自然人交易人申请人应当按照本中心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文化产权项目交易市场,具有文化产权项目交易经验;
(三)熟悉本中心的文化产权项目交易模式,能够独立识别并承担交易风险;
(四)具备独立运用交易系统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
(五)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交易人申请人应当提供《交易人入市协议》上载明的各项证明材料,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熟悉文化产权项目交易市场,具有文化产权项目交易经验;
(三)熟悉本中心的文化产权项目交易模式,能够独立识别并承担交易风险;
(四)具备独立运用的交易系统互联网、计算机、交易系统操作能力;
(五)已依法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
(六)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材料经本中心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与本中心签订《交易人入市协议》后即正式取得交易人资格。申请人签订交易人协议的,视为同意遵守本中心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第十一条 交易人资格发生变更、终止的,交易人应当按本中心要求配合本中心办理变更、终止手续。
第十二条 交易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经本中心核准后可继承交易人资格,但仍需以新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主体重新签订交易人协议。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交易人资格终止:
(一)交易人在符合本中心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本中心申请终止交易人资格,且经本中心审核通过的;
(二)本中心有权终止违规违约交易人的资格。
(三)自然人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十四条 交易人资格终止的,资格终止的交易人可向本中心申请将其原有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新交易人,由本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若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能通过的,由本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资格终止的交易人的权利义务转移期间,转移方与被转移方应当根据本中心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交易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交易人有权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参与文化产权项目交易活动,获得本中心交易信息及相关资讯。
第十六条 符合本中心相应条件的交易人可向本中心申请开展以下业务:
(一)申请文化产权项目挂牌交易;
(二)申请文化产权项目提货交割;
(三)申请文化产权项目再托管登记;
(四)本中心允许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交易人有权向本中心申请注销自己的交易人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交易人有权对职能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有权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交易人的义务
第十九条 交易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进行文化产权项目交易活动,并自愿接受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交易人应当阅读并熟知本中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熟悉本中心交易模式并同意遵守该等文件;应当阅读并熟知《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风险提示书》,能够独立识别并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十一条 交易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给本中心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保证其提供的文化产权项目来源可靠、品质合格、无法律瑕疵。交易人提供的材料、信息等资讯如有变更的,应当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及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如交易人提交材料、信息存在瑕疵或未及时更新的,交易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交易人在通过本中心进行文化产权交易时,应当在认真阅读相关交易标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基础上,对交易标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的分析,并据以判断交易标的的投资价值,作出交易决策,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和损失,不得因此向本中心追偿或索赔。
第二十二条 交易人应当保证其在本中心的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第二十三条 交易人应当妥善保管交易账户、资金账户、密码、证件号码等信息,若交易人保管不善使上述信息泄漏的,交易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交易人应当在本中心指定的官网上下载交易软件、登录个人账户,通过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下载交易软件、登录账户的,交易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易人不得将交易账号及密码交由他人操作。任何通过交易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文化产权项目交易和资金操作的行为均视为交易人本人的行为,该行为由交易人本人承担全部后果。
第二十六条 交易人应当严格按照本中心的相关规定进行交易,维护本中心商业信誉与利益,不得诋毁本中心声誉。
第二十七条 交易人应当按照本中心的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交易手续费、保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对交易人实施管理与监督,交易人应当予以配合。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交易人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加强自律,对其关联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交易人合法权益,发生以下情形,本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冻结交易人账户、暂停或终止交易人资格等处罚,情节恶劣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交的资料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严重违反本中心相关规定;
(二)利用本中心交易平台从事非法活动;
(三)用于交易的资金来源非法;
(四)诋毁本中心声誉,或恶意攻击本中心网站、交易系统等;
(五)不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恶意操作,损害本中心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本中心相关规定,损害本中心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条 交易人之间因文化产权项目交易活动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中心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 由本中心介入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在文化产权项目交易过程中,交易人与本中心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纠纷提交本中心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中心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办法有修订的,将在本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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