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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法律法规

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管理办法

日期:2019年01月0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挂牌机构进入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文化产权项目挂牌交易行为,保护交易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文化产权项目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指挂牌机构将经本中心审核的文化产权项目通过本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展示,摘牌人可进行摘牌的行为。

成功进行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的挂牌机构,成为本中心的挂牌商。

第三条 本办法针对的文化产权挂牌项目,包含以下分类:

(一)文化艺术品;

(二)文化商品;

(三)数字版权品;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公开交易的其他文化权益类项目。

第四条 在本中心的挂牌及相关业务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挂牌条件

第五条 申请在本中心进行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的挂牌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晰的挂牌诉求;

(二)企业存续期满1年(特殊情况除外);

(三)所申请的文化产权项目产权明晰,需要质检或鉴定的,应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或鉴定报告;

(四)有成熟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且有清晰表述;

(五)核心团队完备;

(六)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开展拟挂牌项目相关业务所须具备的合法资质;

(七)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在本中心挂牌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挂牌诉求;

(二)项目权属清晰;

(三)有经本中心指定的职能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鉴定报告或挂牌项目须具备的资质文件;

(四)挂牌机构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章 挂牌流程

第七条 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实行“推荐制”,挂牌机构申请挂牌,必须由本中心授权的推荐机构进行推荐。本办法所称的推荐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中心授权的运营服务商、保荐商等机构。

第八条 挂牌机构申请文化产权项目挂牌时,应通过本中心市场部门申请,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交的材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九条 申请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的挂牌机构应向本中心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机构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商资格登记申请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与经办人为同一人的免提交);

5.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6.《关于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的承诺函》;

7.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产品、业务生产及经营所需的必要资质文件;

8.其他本中心要求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均要加盖挂牌机构公章及法人章。

(二)项目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推荐机构资质((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复印件);

2.《项目挂牌申请书》;

3.挂牌机构资质证明材料: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与经办人为同一人的免提交);

4.文化产权项目实物图片;

5.《文化产权项目挂牌可行性报告》;

6.《文化产权项目挂牌产品概要》;

7.《挂牌人承诺书》、《推荐商承诺书》;

8.《项目推荐意见书》(推荐商对上述项目出具的项目推荐无保留意见书);

9.其他本中心要求的证明文件。

以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第十条 挂牌流程为:初审(市场部门)-通知缴纳挂牌意向金(市场部门)-意向金缴费确认(财务部门)-复审开户(结算部门)-签署合作协议(市场部门)-材料复审(合规部门)-专家委员会评审-材料核实(市场部门)-项目挂牌公告材料核实(市场部门)-项目挂牌(结算部门)

第四章 终止/取消挂牌

第十一条 挂牌对象提出挂牌申请至举行挂牌仪式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单方终止其挂牌:

(一)最近12个月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三)严重损害交易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从事严重有损害本中心利益及声誉的活动;

(五)严重违反本中心相关管理规定且未在本中心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给本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后,挂牌机构已缴纳的挂牌意向金将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挂牌商完成挂牌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终止其挂牌的文化产权项目在本中心挂牌,已缴纳挂牌费用不予退还:

(一)申请挂牌时,向本中心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挂牌商挂牌后,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对于本中心要求出具相关情况说明不予书面回复的;

(三)严重损害交易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从事有损本中心合法权益及声誉、严重影响本中心正常经营秩序的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本中心同意将本中心或本中心职能机构的相关资料或信息透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六)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服务正常进行的;

(七)严重违反本中心相关管理规定且未在本中心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或给本中心造成其他损失和不利影响的;

(八)本中心授权的推荐机构或挂牌商向本中心申请终止挂牌,本中心审核同意的;

(九)因文化产权项目所在的交易平台终止运营,本中心需终止该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的;

(十)本中心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文化产权项目挂牌的情形。

文化产权项目因上述情形终止挂牌的,自本中心作出终止挂牌决定之日起退市。由此导致持有该文化产权项目权益的交易人受到损失的,由挂牌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法规等非因各方原因造成的终止和取消挂牌的,各方免于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但受不可抗力方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挂牌商已缴纳的挂牌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持续督导

第十四条 挂牌商收到本中心挂牌通知后,应按照本中心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本中心的书面通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挂牌商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因挂牌商提交的材料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原因给本中心或交易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挂牌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发展的需要,本中心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细化。本办法未尽事宜,本中心将根据的实际情况另行补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