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文化产权项目交易行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建立和完善文化产权项目的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警示制度、限制交易制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中心开展的一切文化产权项目交易及相关业务。
第二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四条 为保障市场健康有序运行,文化产权项目上线交易首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30%,+30%],下一交易日起日价格波动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最后三分钟加权平均价的[-10%,+10%]。文化产权项目上线公告另有规定的,以该文化产权项目上线公告为准。
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三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条 本中心对在本中心进行的文化产权项目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在本中心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交易人报告情况,根据情节轻重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等措施并发布风险警示通知。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交易人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人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交易人交易行为异常;
(三)交易人资金变化异常;
(四)交易人涉嫌违规、被投诉、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等;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心要求交易人报告情况的,交易人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交易中心实施约见谈话的,交易人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交易中心如果使用电话提示方式,应保留电话录音;如果使用视频谈话方式,应保存相关视频;如果使用现场谈话方式,应保存谈话记录。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义务向全体交易人发出风险警示通知:
(一)国内外交易市场出现异常变化;
(二)交易人涉嫌违规;
(三)交易人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四章 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中心对在本中心进行的文化产权项目交易行为进行监控,本中心认定存在交易异常或其他影响交易秩序情况的,将通过限制交易、认定交易部分或全部无效、暂停交易、延时开市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交易正常秩序。具体规定依《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盘中监控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对相关交易人采取限制交易、认定交易部分或全部无效等措施:
(一)不按本中心要求报告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中心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七)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限制交易、暂缓交收等措施,本中心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情况的;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文化产权项目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具有执法权的机构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技术性暂停交易的决定,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暂停交易原因消除后,交易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及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交易无效。因此给交易人造成损失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中心的其他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办法有修订的,将于本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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