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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法律法规

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文化产权项目交易规则

日期:2019年01月0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的文化产权项目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各方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文化产权项目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中心所组织的文化产权项目交易及相关活动。

交易中心、服务商、职能机构、交易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标的

第四条  本中心的交易标的为文化产权项目,包含以下分类:

(一)文化艺术品;

(二)文化商品;

(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公开交易的其他文化类产权项目。

具体内容以本中心公布为准。每个交易标的的挂牌信息包括项目代码、项目简称、总市值、项目单价、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涨跌幅、入库资产数量、最小提货数量、手续费、项目挂牌起止日等。

第三章 交易参与方

第五条 本中心是综合性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为文化产权项目交易提供场所及设施。

本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中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对文化产权项目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本中心不参与交易,不承担交易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交易参与者必须是本中心注册会员。本中心注册会员是指依程序在本中心注册并签订用户协议,自愿接受本中心的服务、管理与监督,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交易参与者包括服务商、职能机构、挂牌商和交易人。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七条 交易参与者自愿参与文化产权项目交易,自担风险。交易参与者应当充分理解并接受本中心制定并公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等文件,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文化产权项目交易的相关风险。

第八条 服务商在开展经纪业务时,应当如实向交易人提供与文化产权项目交易相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第九条 交易参与者应当保证其向本中心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各交易参与者及其工作人员和本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本中心以及其他交易参与者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上市前,挂牌商应向本中心提交项目挂牌申请,由本中心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本中心高管及风险管理人员等组成)审核批准。向本中心提交项目挂牌申请的挂牌商,视为同意接受本中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挂牌商保证其持有的文化产权项目来源可靠、品质合格、无法律瑕疵。

第十一条 由市场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库,对每次挂牌产品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由专家小组经评定后确定挂牌价格。

第十二条 拟在本中心挂牌交易的文化产权项目须经本中心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在本中心指定保管交收机构托管入库。

第十三条 拟挂牌文化产权项目经本中心办理入场登记后在本中心官网或指定媒体发布项目挂牌公告。

第十四条 本中心文化产权项目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09:30-11:30、13:00-15:00,任何交易标的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标的的时间间隔为T+5个交易日或根据监管部门实行的相关监管要求执行。本交易中心不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提供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服务;不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第十五条 本中心实行实名制交易制度。交易人在申请交易之前应当按本中心规定完成平台实名登记注册手续,开立交易账户并绑定银行结算账户。每个交易人在本中心只可以设立一个交易账户,包括资金账户和文化产权产品交收账户。

第十六条 申请交易应当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人应当在指定交易时间内提交挂牌申请,挂牌申请在交易未达成前可以撤销,在交易完成后不能撤销。

第十七条 本中心采用当日交易申请当日处理原则。在当日15:00仍未达成交易的挂牌申请,按撤销处理。

第十八条 交易申请指令应当包括:交易账户号码、文化产权项目代码、挂牌摘牌、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等内容。

第十九条 本中心上线交易采用协议成交、动态竞价的非连续交易规则,买方挂牌、卖方摘牌或卖方挂牌、买方摘牌,单向竞价交易。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对文化产权项目交易事项达成一致的,买方需以成交价格的全额款项购得文化产权项目的所有权,实时签署电子买卖合同。交易双方应当保证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合同对交易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交易双方承诺自愿根据电子合同的约定,同时转移交易文化产权项目的所有权和相对应的交易资金。交易资金是指参与交易的交易人通过指定银行账户转入本中心交易账户,用于在本中心进行文化产权项目交易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依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中心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交易人须对自身的交易账户安全负责。任何通过交易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文化产权项目交易和资金操作的行为均视为交易人的独立行为,该行为由交易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文化产权项目上线交易为公开托管全流通方式,具体事项以本中心发布的上线公告为准。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负责办理交易登记结算业务。应当根据本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人参与文化产权项目交易业务所涉及的交易价款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交易人交易资金由本中心指定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作为第三方进行存管。本中心指定清算中心根据本中心提供的交易数据及交易人本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执行结算。

第六章 实物交收

第二十六条 实物交收包括交易资产的托管入库、提货出库以及特殊情形下保管交收机构间的移仓交收。

第二十七条 发布项目挂牌公告后,挂牌商将持有的挂牌文化产权项目经本中心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挂牌商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交收入库。指定保管交收机构对文化产权项目验收无误后,应当协助挂牌商办理文化产权项目入库手续,完成托管入库交收并及时向本中心提交交收文件。

第二十八条 指定托管库应当对托管入库的文化产权项目做好验收工作;文化产权项目提货人应当对提货出库的文化产权项目做好验收工作。文化产权项目验收细则包括文化产权项目的名称、标签、外观、数量等,如在完成交收后因上述验收项目存在异议的,由文化产权项目验收方自行承担责任,与本中心无关。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对日常交易过程中的以下情形,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的;

(二)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波动的;

(三)本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中心实行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幅度由本中心设定,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本中心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服务商、职能机构、挂牌商、交易人等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实行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制度。

对交易人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中心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具体认定标准、处理流程以及处置方式由本中心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当挂牌标的价格出现同方向的单边市或者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本中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二)调整手续费标准;

(三)暂停交易;

(四)其他必要措施。

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本中心应当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章 异常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出现结算、实物交收履约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当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三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监管部门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信息包括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等与文化产权项目交易有关的对外公布的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信息公布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本中心公布的提示性信息仅供各交易参与者参考。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对交易标的、交易规则、管理制度等文件的修改,报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增修、废止,并在本中心网站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公布的一切信息未经本中心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篡改或非法使用。

第四十条 本中心妥善保存好各种交易记录、结算数据、交收资料等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对交易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参与者应当予以配合。本中心有权要求相关交易参与者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如交易参与者违反本中心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本中心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交易参与者之间因文化产权项目交易活动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中心申请调解。

第四十四条 在文化产权项目交易过程中,交易参与者与本中心产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案件由本中心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服务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并经本中心授权,在艺术品交易活动中进行经济业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职能机构,是指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在本中心文化产权项目交易活动中提供鉴定、托管、仓储交收等服务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挂牌商,是指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在本中心文化产权项目交易活动中进行产品发行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交易人,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服务商等进行文化产权项目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文化产权项目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