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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法律法规

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文化产权项目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日期:2019年01月0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商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交易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文化产权项目交易规则》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以健全对挂牌商的监管。

第二条 挂牌商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挂牌商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挂牌商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中心登记,并在本中心指定的媒体或网站发布,同时将相关信息置备与本中心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挂牌商在本中心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本中心指定媒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挂牌商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本中心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挂牌商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及时、准确披露信息。

第七条 挂牌商编制挂牌申请应当符合本中心的相关规定,凡是对交易人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挂牌产品说明书中披露。

第八条 挂牌申请经本中心核准后至挂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挂牌商应当向本中心提交书面说明,在经本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修改挂牌产品说明书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九条 挂牌商应当按照本中心的规定编制挂牌公告,并经本中心审核同意后披露。

第十条 本中心定期通过交易系统和官网发布信息,交易人可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挂牌商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挂牌产品的真实情况,保证信息披露时间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挂牌产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本中心交易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十四条 本中心可以要求挂牌商对相关的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挂牌商应当及时做出回复,并配合本中心的检查、调查。

第十五条 挂牌商信息披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三)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的;

(四)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要求提供内幕信息的。

第十六条 挂牌商信息披露出现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本中心自确认之日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挂牌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本中心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挂牌商所披露的信息,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交易人在交易过程中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使用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