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能机构的行为,保障职能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职能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职能机构准入管理
第三条 职能机构是指遵守本中心相关规定,经本中心核准,可为本中心文化产权项目交易活动提供鉴定、仓储、物流、法律、审计、资产评估、担保、融资、拍卖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职能机构非本中心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就其自身行为承担独立责任,并不得参与文化产权项目交易且不得开展与文化产权项目交易相关的经纪、代理等业务。
第四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相关规定,自愿接受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中心职能机构。
第五条 本中心职能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有符合本中心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备从事与文化产权项目交易相关业务的专业资质,如从事鉴定、仓储、物流、法律、审计、资产评估、担保、融资、拍卖等相关资质;
(五)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场地等;
(六)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等;
(七)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近三年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本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与本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并缴纳年费、保证金后(本中心拥有对相关费用进行调整的权利),本中心授予职能机构资格,颁发职能机构资格证书,并在本中心官网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职能机构的权利
第七条 职能机构有权获得本中心提供的相关交易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职能机构经本中心核准,有权在其业务资质和营业范围内以本中心职能机构身份承接业务,为文化产权项目交易提供鉴定、仓储、物流、法律、审计、资产评估、担保、融资、拍卖等专业服务,有权获得职能服务收入。
第九条 职能机构有权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职能机构的义务
第十条 职能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中心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及协议安排等,自愿接受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职能机构应当保证向本中心提供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保证开展的业务活动不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第三者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若在文化产权项目交易活动中发生突发或异常事件的,职能机构应当及时向本中心报告并协助本中心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按本中心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本中心拥有对相关费用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保守商业秘密和交易商信息的义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本中心对职能机构实施管理与监督,职能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职能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加强自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本中心实行职能机构资格年审制度,每年根据职能机构资格条件要求及本中心相关规定对职能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职能机构资格不得转让,本中心不承认受让方的职能机构资格,并有权终止转让方的职能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职能机构资格发生变更、终止的,职能机构应当按本中心要求配合本中心办理变更、终止手续。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职能机构资格终止:
(一)职能机构向本中心申请终止的;
(二)因违规违约被本中心终止的;
(三)职能机构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破产或丧失专业资质等情形时;
(四)职能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缴纳费用时;
(五)本中心认为职能机构存在其他应当被终止资格的情形时。
第二十条 职能机构存在下列情形,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本中心有权终止职能机构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犯罪;
(二)以本中心名义与交易商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担保及承诺;
(三)以本中心名义收购或销售货物;
(四)向交易商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五)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
(六)本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职能机构应当按照本中心要求或者行业要求,定期自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职能培训,管理与监督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与从业行为,对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职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并妥善管理,本中心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审核职能机构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 职能机构对外宣传和商业活动开展行为,应当遵守本中心相关宣传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能机构与交易商或其他职能机构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职能机构应当记录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本中心报告。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请本中心调解。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中心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职能机构,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终止职能机构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本中心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中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办法有修订的,将在本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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