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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法律法规

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9年01月0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指定鉴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人、挂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职能机构管理办法》等本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鉴定机构是指符合本中心职能机构的要求,经本中心核准,可向本中心交易人提供文化产权项目鉴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指定鉴定机构非本中心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就其自身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指定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委托指定鉴定机构办理文化产权项目交易业务的相关当事人。

第二章 指定鉴定机构的注册

第四条 指定鉴定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供《职能机构申请表》上载明的各项证明材料,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备文化产权项目鉴定从业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具有不低于三年文化产权项目交易专业鉴定领域的服务经验或业绩;

(四)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等;

(五)具备符合文化产权项目鉴定需求的各类软件硬件设施及专业人员资质审核与管理制度等;

(六)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近三年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本中心指定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件:

(一)应当依据本中心的要求向本中心提交《职能机构申请表》;

(二)经本中心审查通过后,与本中心签订《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鉴定机构合作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向本中心支付职能机构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指定鉴定机构应当与交易人签订文化产权项目委托鉴定合同,建立委托关系,明确委托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第三章 指定鉴定机构的权利

第七条 指定鉴定机构有权获得本中心提供的文化产权项目交易相关信息和服务。

第八条 指定鉴定机构有权在其业务资质和营业范围内开展文化产权项目鉴定业务,并向交易人收取鉴定服务费用。鉴定服务费用的标准遵循本中心公布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文化产权项目交易业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 指定鉴定机构有权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指定鉴定机构的义务

第十条 指定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文化产权项目交易相关行业通行的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本中心交易人提供文化产权项目鉴定服务,自愿接受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指定鉴定机构不得参与文化产权项目交易。

第十二条 指定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符合文化产权项目鉴定需要的专业设备、工作场所和各类软件、硬件设施等;指定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鉴定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 指定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具备文化产权项目鉴定资质并熟悉文化产权项目鉴定业务的鉴定专家评审或专门辅助人员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指定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对其鉴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指定鉴定机构应当向本中心指定鉴定业务联系人,以组织、协调鉴定机构与本中心的业务往来,鉴定机构对其指定业务联系人的业务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指定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与本中心协商一致并由本中心公布的鉴定程序提供鉴定服务;应当在指定的鉴定场所及鉴定服务点公布其鉴定的标准、方法和步骤,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交易人。

第十七条 指定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中心相关要求及规定,开展文化产权项目交接和鉴定验收工作。对于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的文化产权项目,指定鉴定机构应当做好记录并当场向送检人退回送检艺术品;对于符合鉴定标准要求的文化产权项目,指定鉴定机构应当当场向送检人出具鉴定结果,并做好封装工作,保证鉴定标的具有识别提供鉴定服务的机构的标识。

第十八条 指定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标的的鉴定过程、鉴定结果做好记录工作,形成鉴定档案,保证本中心及交易人等可随时检索鉴定结果。

第十九条 指定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中心要求详细记录鉴定情况并及时向本中心与委托交易人汇报鉴定结果。

第二十条 指定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全部责任。如经法定程序确定鉴定结果不真实,鉴定机构应对其鉴定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指定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鉴定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关于本中心或其他交易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产权项目经鉴定且符合鉴定标准要求的,指定鉴定机构有义务协助交易人办理托管入库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有权对指定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和鉴定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指定鉴定机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情况应当根据本中心的要求及时予以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专家对已鉴定的文化产权项目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交易人在委托期限内有权对指定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关的意见与建议;交易人有权向本中心投诉指定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如指定鉴定机构违反本中心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服务、终止指定鉴定机构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本中心将依法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中心的《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职能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办法有修订的,将于本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